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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出具的有关材料
1、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手续,购车人凭购车发货票、身份证或户口薄,经工作人员核对票、证、车一致,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2、凡购买进口非机动车的,可凭海关税单、身份证或户口薄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3、购车人发货票(或海关税单)遗失的,需由居住地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或单位保卫部门开具证明,并由街道居委会或保卫部门负责人签字,交由各交警支队存档备查。
4、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手续时,还需出具《天津市公安局电动自行车牌照准办证》。
二、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手续规定
凭《天津市公安局电动自行车牌照准办证》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其内容要与车辆的品牌、型号相符,未纳入《天津市电动自行车产品上牌照管理目录》管理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办理三轮车登记手续规定
按照天津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领导小组[(2000)第4号]通知精神,市内六区及塘沽区只允许60周岁以上居民以20型、24型人力三轮车作为代步工具,办理登记手续。
四、办理机构
各区县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