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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登记
发布日期:2008-02-25 11:26     点击:

  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办理

  机动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临管车辆除外;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按照以上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提交的资料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五)机动车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的;

  (六)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

  (七)机动车为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

  (八)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九)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附件1: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

  ·附件2: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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