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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申请人将第5项中(1)—(6)的材料(一式三份)报主管区县(及“三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后,报送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55窗口,由市发改委审批;
(2)市发改委对项目及所报材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3)市发改委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家发改委申请国际商业贷款指标,或做出不予转报的决定并通知主管区县(及“三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和申请人;
(4)国家发改委批复项目所需国际商业贷款指标;
(5)市发改委将国家发改委批复转发至主管区县(及“三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和项目申请人,同时抄送市外汇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