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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城市索引 > 投资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商务部令第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商务部令第57号
发布日期:2009-03-11 19:58     点击: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卫生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陈 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 本规定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商务部 2007年12月30日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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